市各金融产品(服务)经营者、广告经营及发布者:
为防控金融风险,规范金融广告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等相关规定,在开展金融广告相关业务时,应自觉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做到“八个不得”。
一、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广告业务。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业务许可范围内开展金融广告业务。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对金融广告主的业务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与其进行相关金融业务的广告合作。
二、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开展金融广告营销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用语等违法违规内容。
三、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方式开展金融广告营销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发布广告;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等。
四、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开展金融广告营销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家机关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等。
五、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广告中,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应当以能够引起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进行说明。
六、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广告宣传。不得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七、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广告。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八、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厦门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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