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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纠纷案
责任编辑:东莞金消协    发表时间: 2018-06-11    阅读数:2979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4日,黄某通过12363电话投诉称其办理车贷因信用欠佳被拒,遂于次日上网查询征信,发现自己名下有一张在某银行东莞分行办理的信用卡,该卡已透支2000多元并逾期超180天。黄某怀疑被冒名办理信用卡,称其于2009年丢失过身份证,但同年已至公安局补办并拿到新的身份证,自己从未在该银行办理过任何业务,更不可能在该银行开信用卡,现该信用不良记录已影响其贷款,希望该银行核实情况,妥善处理,注销该信用卡并修正其征信不良记录。


处理情况

       接到黄某投诉后,东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立即与东莞某银行联系,要求该银行查清事实,妥善处理。2018年5月30日,该银行向协会反馈了该投诉的处理情况。该银行反映,初步核实情况后认为不能证明该卡非黄某本人开立,遂电话联系黄某协商解决。该行提出黄某只需交回部分本金,剩下息费由该行冲销,黄某填写修改个人征信不良异议核查申请表格后,该行为黄某上传修改不良征信记录,黄某表示没有异议。

       此后,黄某致电该行银行卡中心表示要求该行出示该信用卡的开户资料复印件让其进行核实,该行银行卡中心经核实确认黄某身份后,向黄某提供了开户资料复印件。黄某核对银行提供开户资料后认为非本人办理,要求银行再次核实。

根据黄某要求,该行对该信用卡开户业务资料进行了再次核对,认定为非黄某本人办卡,并表示后续将会为黄某冲销所有本息及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

       协会将银行反馈情况告知黄某,黄某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本案例从法律层面可分析如下:一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二是《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卡银行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银行账户实名制,认真审核银行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银行卡申领为客户本人真实意愿。”本案中,某银行在非黄某本人申请的情况下核发了信用卡,未尽到审核义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收到投诉后,没有第一时间认真核实,应对黄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纠正错误。


案例启示

       对商业银行而言,一是应规范业务办理,加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信用卡发卡审核应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信状况等,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落实“亲访亲签”制度,必须由申请人亲笔签名确认。二是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要及时处理,如发现不当业务操作尽快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错误,防止造成新的损失。

金融消费者应当增强金融安全意识,认真保管本人身份证件等,如有发生身份证件丢失,应尽快到公安机关办理报失处理,发现被人冒名使用信用卡时,应及时到银行进行处理,防止产生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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